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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计监督的程序和权限
2012-03-29 14:56  

(一)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,在实施审计 3日前,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。

(二)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、会计帐簿、会计报表,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、资料,检查现金、实物、有价证券,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,并取得证明材料。

(三)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,提出审计报告,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。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。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,视同无异议。

(四)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,经本局审定,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,出具审计意见书;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、财务收支行为,需要依法给予处理、处罚的,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、处罚意见。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。

(五)在进行审计监督时,审计机关依法拥有要求提供资料权、监督检查权、调查取证权、 对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实施制止措施权、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权、处分建议权和处理、处罚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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