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 | 机构设置 | 廉政要闻 | 理论热点 | 廉政党课 | 廉政文化 | 和谐校园 | 廉政聚焦 | 警钟长鸣 | 纪检工作 | 相关链接 

 
举报指南

    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(试行)》和《辽宁工业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处置办法》,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、电话、信函、来访四种方式向我们反映问题,我们将及时就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、处置,按照不同情况,力争妥善解决。我们会严格按照为您保密的规定,保护您的利益。同时也希望您能实事求是地提供详细的情况,联系电话:0416—4198657,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!

一、信访举报受理范围

   (一)对学校所属党组织、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,违反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决议,违反“六大纪律”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、控告。

   (二)学校所属党组织、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。

(三)对学校所属公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检举、控告。

(四)学校所属公职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。

(五)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、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交办和校外有关部门转办的信访举报。

(六)其他涉及党风政风和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。

(七)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,不予受理。

(八)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范围的信访件,告知信访人不受理的原因。

二、群众信访举报须知
  (一)群众的信访活动可以采取写信、来访和打举报电话等形式。
  (二)受理检举、控告和申诉实行分级负责、归口处理的原则。

   (三)一般业务件,我们将按照程序转交相应党组织或部门办理,涉及问题线索的信访件,我们将严格处置程序,由纪委自查。

   (四)对司法部门的判决、处分不服的,可直接向作出判决处理的上一级司法机关提出申诉;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,可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。

三、纪检监察机关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
   (一)对举报人的姓名、工作单位、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,列入密件管理。

   (二)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、被举报人。 
   (三)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,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、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。 
   (四)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,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,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、工作单位。

Copyright@ 2010 辽宁工业大学. All rights reserved. 中共辽宁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
地 址: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士英街169号 邮编:12100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