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:关口前移 有效运用"四种形态"
2017年09月21日 08:05

  严管就是厚爱,治病为了救人。2016年以来,辽宁省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7253件次,依规依纪诫勉谈话2031人,给予纪律轻处分22297人,给予纪律重处分5983人,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89人。

  辽宁省积极践行“四种形态”,抓早抓小,动辄则咎,正“歪树”、治“病树”、拔“烂树”、护“森林”。

  压实“两个责任”  践行“四种形态”

  实践好“四种形态”,特别是“第一种形态”,必须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。

  省委带头履行主体责任,积极实践“四种形态”。省委书记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希在专题领导干部会议上强调,“中央提出要准确把握和运用好监督执纪的‘四种形态’,这既是对监督责任的要求,也是对主体责任的要求,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,更是各级党委的重要任务。”省委和省纪委以上率下,层层传导压力,通过经常的“咬耳扯袖”“红脸出汗”,抓早抓小,实现了落实“两个责任”的常态化。

  各地区、各部门主要领导的倾向性、苗头性问题,由省委书记亲自约谈。在民主生活会上,凡是谈话函询了结的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做出情况说明,有问题的还要主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让“红脸出汗”成为常态。

  立规矩,建制度。省纪委研究制定了《关于诫勉谈话的具体办理办法(试行)》《关于反映省管干部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工作办法》,提高谈话函询的严肃性、规范性和有效性,谈话函询比例逐步提升。

  “全面从严治党,有效运用‘四种形态’,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,而是更重了,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,而是更大了。落实‘四种形态’决不能只见‘树木’不见‘森林’,决不能用处理‘少数’问题干部来代替对‘多数’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。”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。

  按照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,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深化“转职能、转方式、转作风”,运用多种方式落实监督责任,确保纪律的刚性约束。经过两年来的实践,在全省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中,抓早抓小、治病救人就是主责主业已逐步成为共识。

  2017年以来,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4446人次,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2627人次,诫勉谈话591人次。

  以上率下,形成合力。在大连,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把咬耳扯袖、红脸出汗作为监督执纪的重要手段,运用“第一种形态”开展监督执纪呈增长态势。2015年全市谈话函询5人次,2016年谈话函询211人次,今年以来已达到281人次。在营口,党政领导干部廉政“半月谈”制度已成为党内监督工作的有益方式,实行以来对全市418名党员干部进行了廉政谈话。在鞍山,改变以往实施“第一种形态”由纪检机关唱“独角戏”的做法,明确“第一种形态”的实施主体是上级党组织,由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具体实施。今年以来,由鞍山市委常委作为主谈人实施谈话38人次,由县区委常委作为主谈人谈话133人次。

  动辄则咎 防止小过变大错

  祸患常积于忽微。无数案例表明,党员干部“破法”无不始于“破纪”。

  “纵观被查处的违纪违法党员领导干部,大都丧失了纪律意识,纪律‘底线’一再突破,法律‘红线’必然失守。这启示我们,要准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‘四种形态’,真正达到防微杜渐、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的目的。”沈阳市委常委、市纪委书记王冬石说。

  按照中央要求,辽宁省各级党组织综合把握运用“四种形态”,针对不同问题,问诊把脉、查找病灶、对症下药。通过谈话函询、红脸出汗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拉起防止犯错误的“第一道防线”;通过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,守住防止犯大错误的“第二道防线”;通过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,筑牢防止犯罪的“第三道防线”。三道防线层层布防,避免干部滑入违法犯罪深渊。

  “第一种形态”的“处方”:“消除病灶”。今年1至8月,全省运用“第一种形态”处理10796人次,占51%。“第二种形态”的“处方”:“打针吃药”。今年1至8月,全省运用“第二种形态”处理8499人次,占40%。“第三种形态”的“处方”:“施以猛药”。今年1至8月,全省运用“第三种形态”处理951人次,占4%。“第四种形态”的“处方”:“手术动刀”。近年来,省纪委对铁岭市委原书记吴野松、葫芦岛市原市长戴炜、铁岭市原市长姜周、省文化厅原厅长周连科、沈阳市委原常委杨亚洲、大连市委原常委曹爱华、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军、沈阳市原副市长祁鸣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原主任李会永、抚顺矿务集团原董事长尹亮、省财政厅原副厅长魏跃晖、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吴景涛等人进行立案审查,惩腐利剑高悬,不敢腐的震慑作用不断强化。

  精准发力,有效运用“四种形态”使一个个地区和单位的“腐败毒瘤”被切除,涉案人员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理,有效防止腐败污染源扩大,更好地护住森林。今年1至8月,全省各级党组织运用“四种形态”处理21363人次,其中第一、二种形态占处理总人数的91%,比去年同期提高了7个百分点,充分体现了关口前移、抓早抓小、动辄则咎所取得的实效。

  持续发力 把纪律和规矩挺起来

  就在“四种形态”提出后的两年里,省纪委发出了14名省管干部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的通报,彰显了惩治腐败持续发力、力度不减、节奏不变的强烈信号,执纪审查震慑作用不断增强。今年以来,有54名党员干部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违纪问题。

  功成于全,效在于严。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,“四种形态”的划分绝不意味着“放水”或“收兵”,而是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,执纪更加严肃,更加强烈地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,监督执纪越往后越严的信号。尤其是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精准发力,把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、不收手,问题线索反映集中、群众反映强烈,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以及政治问题、经济问题交织的领导干部,作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重中之重,使监督执纪的第四种形态向第三种形态,第三种形态向第二种形态,第二种形态向第一种形态转变,使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和自觉,从而彻底实现标本兼治。

  正确运用“四种形态”,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,既要严肃处理有纪不依、明知故犯的行为,严肃处理打着改革创新旗号以权谋私、与民争利的行为,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;又要坚持“三个区分开来”, 对于反映党员干部的不实问题及时澄清事实,还干部清白,使他们放下包袱、轻装上阵,旗帜鲜明地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,切实改变要么是“好同志”、要么是“阶下囚”的状况,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。同时,对主动向组织坦白或交代、如实说明的,给机会、给政策,从轻或减轻处理。

  这折射出辽宁省纪检监察机关在运用“四种形态”后,执纪理念的深刻转变:既要穿梭在山林间发现“烂树”,及时清除,还要站在山顶总揽整个“森林”,发现“病树”“歪树”及早整治,护住森林,净化修复政治生态。从“盯违法”转向“盯违纪”,成为全省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践行“四种形态”的鲜明特征。

  惩前毖后是为了更好地治病救人,是为了干部更好地成长。2016年全省14市“两委”换届期间,省纪委组成了90多个专项检查组,对推荐人选严格把关,一个一个地“过筛子”,共完成对市“两委”642名推荐人选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,坚决防止带病提拔。同时,对改正错误经“体检”合格的干部,该起用的还要大胆起用。“四种形态”实施以来,全省22名受到轻处分的干部在影响期结束后,经过“体检”恢复“健康”被提拔使用。

  在“拔烂树”的同时,辽宁省还坚持从持续净化和修复政治生态出发,透过“树木”把握“森林”,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,深入开展警示教育,做足纪律审查的“后半篇”文章,不断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和规矩意识。

  全省各级党组织通过践行“四种形态”,将党的纪律和规矩真正立起来,挺起来,严起来,统一思想,凝聚共识,推进全面从严治党,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正在辽沈大地形成。(辽宁省纪委)